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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纳税信用修复办法
来源 :税务信用修复 浏览 :118 发布 :2022-10-24
基本信息即办件不收费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3001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1283MB180791494000730016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1283MB18079149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泰兴市曾涛路6号鑫泰大厦办税服务厅7-24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9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其他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4.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5.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6.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7.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8.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办理材料
1

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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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空白表格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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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办理流程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反馈 0.2工作日 反馈办理结果。
2 办理 0.5工作日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3 受理 0工作日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应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 增补依据
  •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综合受理:1236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综合受理:052387650760 052387611241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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