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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来源 :国家法规 浏览 :58 发布 :2022-10-21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2〕53号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减税降费和坚决制止“乱收费”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工作(以下简称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自查自纠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制止和查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引导和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进一步压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提升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着力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积极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时间安排

 

  2022年7月-8月。

 

  三、自查重点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自查自纠工作中,重点查找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并进行清理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2022年度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将其作为服务中心大局、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激发活力,牢固树立守法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底线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推动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请各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各自律服务小组牵头单位及时将本通知(电子版见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https://chinanpo.mca.gov.cn)精神传达至所主管和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考名单见附件2)。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对照自查重点,对自身及各分支(代表)机构2021年6月1日—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所有收费项目(包括收取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接受捐赠等)深入彻底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如实填写《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1)。同时,要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主动减免经营困难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主动降低盈余较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主动研究各类收费缓缴的具体安排,力所能及地为支持助企纾困和稳岗贡献力量。请各业务主管单位于7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主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所填报表格一式三份收齐后交换至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请附电子版光盘。请各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于7月25日前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表一式三份连同表格电子版送交至本小组牵头单位汇总。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部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7月1日

 

民政部联系人及电话:
朱火红 (010)58124075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及电话:
李硕 (010)68501921
市场监管总局联系人及电话:
韩瑞霖 (010)8865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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