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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信用管理的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国家法规 浏览 :79 发布 :2023-01-16

为了建立健全广东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制订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信用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在广东等省份开展“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道路运输业是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是道路运输企业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相继出台了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等文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评价等管理办法,推进道路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但道路运输领域信用信息分散在交通、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业务或执法系统中,难以形成信用信息合力,难以对道路运输领域各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全生命周期的客观评价,无法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作用。同时,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要求增加道路运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全社会对道路运输市场主体的监督,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广东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体系,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行业监管由“管行为”向“管信用”转变,提升道路运输行业治理能力,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制订了《办法》。

 

 

二、制订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试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等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制定。

 

 

三、总体思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创建“信用交通省”的相关要求,以及《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广东省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在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和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基础上,结合评价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发生重大不良事件情况,综合评定其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差异化管理,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9章42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信用信息内容分类、信用信息归集与更新、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信用异议处理及修复、监督管理和附则等9个章节。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活动,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共享、公开,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

 

 

  道路运输企业是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一类和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其中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指拥有10辆及以上营运货车,且单车总质量4.5吨以上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巡游出租汽车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其他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二)职责分工。全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相关道路运输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省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全省道路运输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等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上报本单位信用信息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三)信用信息分类。道路运输信用信息分为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为信息、不良信用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四类。基本信息是指区分企业或从业人员身份、反映企业或从业人员基本状况的信息;良好信用行为信息包括企业或从业人员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表彰、奖励、先进成果等信息;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包括企业或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的信息、被司法机关或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道路运输经营中严重违约行为信息。

 

 

  (四)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主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归集和更新,具体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省道路运政业务相关信息系统业务审批流程归档时,产生新增或更新的信用信息,同步更新至省级平台。二是广东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业务协同平台和省公安、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联网联办系统交换共享信息时,产生新增或更新信用信息,同步更新至省级平台。三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15个工作日内同步更新至省级平台。

 

 

  (五)信用等级划分。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依次用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

 

 

  (六)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分两步:一是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等级和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通过一一对应关系初步生成相应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道路运输企业五个信用等级分别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和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AAA级、AAAA级或AAA级、AA级、A级和B级一一对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五个信用等级分别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等级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中AAA级、AA级(累计扣分<3分)、AA级(累计扣分≥3分)、A级和B级一一对应。

 

 

  二是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评价周期内发生重大不良事件情况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评价周期内发生经营服务或从业行为、安全生产、环保、社会稳定和信用等方面重大不良事件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未发生以上重大不良事件的,其诚信评价等级或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对应信用等级作为其初评信用等级。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多类别道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七)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和方式。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评价一次,与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诚信评价及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同步开展,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

 

 

  (八)信用等级评定程序。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流程如下:一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省级平台初评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二是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省级平台复核初评结果并在本单位公众网站公示复核结果;三是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依托省级平台审核后并向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九)信用等级应用。根据信用评价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对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并允许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检查方式;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等。对信用等级为C、D级的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并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广东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对不同的适用对象采取相应惩戒性措施。

 

 

  有关政府部门可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结合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在有关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范围内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联合奖惩。

 

 

  (十)信用异议处理。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或者认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及意见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认定的决定,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向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备案。

 

 

  (十一)信用修复申请条件。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发生不良信用行为后,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1)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2)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3)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公开满半年不再发生不良信用行为;(4)作出信用承诺或者接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

 

 

  (十二)信用修复流程。信用修复分五个环节:一是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申请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向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二是受理申请。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修复申请并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是修复核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四修复认定。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信用修复处理决定。五是修复处理。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处理决定修改信用信息,向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备案。

 

 

  (十三)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归集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度道路运输信用评价,与2023年度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评价和质量信誉考核同期开展。以后每一年度依此类推开展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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