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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来源 :国家法规 浏览 :98 发布 :2023-01-07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评价对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评价原则。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价标准组织实施。

  (三)工作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开发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房屋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二、评价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采用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方式。评价系统根据收集的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每日计算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当日成功录入,次日生效。

  三、评价得分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分由基本信用分、良好信用得分和不良信用扣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

  (一)基本信用分。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获得基本信用分70分:

  1.依法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相关内容;

  3.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4.具备从事招标代理服务履约能力,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二)良好信用得分。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加分制,加分上限30分。由项目代理业绩、专业人员、专业培训等评分组成,详见“招标代理机构良好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

  (三)不良信用扣分。实行减分制,不设下限。主要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受到的各类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详见“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四、信用信息采集与处理

  (一)基本信息、专业人员、专业培训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在评价系统完成变更申报。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省外入赣的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确认。

  (二)项目代理业绩信息由评价系统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自动获取。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采集录入。受到省、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及时录入;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录入;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移交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录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不良信用信息前,应当下发“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告知书”(附件3)。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录入评价系统。

  五、相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对发现应当予以评价而未评价、不按规定评价或处理异议的,应当责令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单位)限期改正。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评价差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标准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对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依纪处理。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招〔2013〕9号)《关于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的通知》(赣建招〔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2.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评价标准

  3.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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