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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展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
来源 :信用资讯 浏览 :113 发布 :2022-11-09



做好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如下:

  一、信用修复范围和原则

  (一)修复对象。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被认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或其管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申请信用修复。

  (二)受理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实行“谁认定、谁修复”,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以下统称“认定单位”)负责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反馈和信息处理等工作。

  (三)实施原则。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应当遵循自愿申请、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平等保护、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原则。

  二、分类实施企业信用修复

  (一)开展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信用级别的修复。申请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纠正相关纳税失信行为的,可凭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的修复。申请人凭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受偿后,按规定进行修复。完成信用修复后,停止公布相关信息。

  (二)开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申请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信用修复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完成信用修复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三)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对“信用中国”和地方信用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外,申请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消除不利影响且信息满足最短公示期的,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同意修复行政处罚信息的材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及时进行处理,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四)开展司法执行信息信用修复。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对破产企业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3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五)及时更新金融信用信息

  1.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及时反映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情况。

  2.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偿后,应当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展示金融机构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3.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得到妥善安置后,按相关规定适时调整重整、和解企业资产质量分类,并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严格信用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应向认定单位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加盖公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管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信用修复流程指引详见附件。

  (二)受理申请。认定单位在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修复确认。认定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对信用修复时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信用修复信息应当及时推送至原失信信息共享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推动企业破产信息共享公示和动态更新

  (一)动态共享破产案件信息。省法院通过江苏法院破产平台及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地方频道、“信用江苏”网站推送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相关信息,包括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实现企业破产状态的动态更新和实时公示。

  (二)及时撤销已添加信息。因债务人原因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执行、或者裁定和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相关信息及时共享至同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相关信息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已添加的重整、和解相关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已添加破产重整、和解相关信息的,原信用修复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撤销相关信息。

  (三)推动市场化信用平台和网站信息协同。推动市场化信用平台、网站建立健全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协同联动信用修复机制。因公示期限届满、信用修复等原因,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停止公示企业失信信息的,市场化信用平台和网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使用,并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和网站上停止公示该失信信息。

  五、加强权益保护

  (一)知情权保护。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有权查询、知晓自身信用记录和状况。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开相关领域信用修复的文件、修复条件、申请材料、渠道方式等事项。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并作出修复意见。

  (二)异议权保护。企业发现公开的破产相关信息有误或者未及时更新的,有权向公示其信息的平台和网站提出异议。公示平台和网站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信用报告中相应信贷信息未及时更新的,可向相关金融机构或人民银行提起异议,异议受理机构应在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三)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企业重整后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方式等与原企业相比往往发生根本变化,各地各部门要正确看待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资格,促进重整企业保持经营价值。人民银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破产企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指导,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支持企业基本户使用、保函开具等活动。引导信用评级等机构及时采信企业修复信息,合理维持或上调企业信用评级结果。

  六、强化工作协同

  省发展改革、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强化指导监督,更好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和解理念,加强省级层面各专项机制间衔接,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信用修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和各设区市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结合企业实际量身定制“一企一策”,精简办事流程,加强信息动态共享,逐步推动信用修复“一网通办”,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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