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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提出包括健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等在内的8个方面32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畅通企业退出渠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信用修复是帮助破产企业重整成功、脱困重生的重要手段,在推动执行重整计划、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措施》聚集重整企业修复重点环节,明确信用修复办理要求,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调整重整企业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助力重整企业恢复信用、轻装上阵,重新步入发展轨道。
一是畅通金融信用修复渠道。重获融资支持是影响重整企业能够恢复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而获得融资需具备一定的信用水平。为发挥好金融信用的关键作用,《措施》着力畅通重整企业金融修复渠道,重整企业可通过“信用北京查”了解和查询企业金融信用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展示重整状态,推动金融机构客观、准确反映破产重整企业信用记录变化情况。通过展示征信情况,促进恢复重整企业商业信誉,从而具备正常获得金融机构融资基础条件,帮助企业尽快走出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重新融入并开拓市场。
二是建立高效公共信用修复机制。重整企业的公共信用修复涉及税务、市场监管、信用管理等部门,通过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修复措施,维护企业运营价值。为切实发挥公共信用修复功能,《措施》通过明确公共信用修复内容、办理要求,推动相关部门及时修复重整企业公共信用,助力破产企业重整成功。下一步,为便利管理人或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开设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窗口,实现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一口申报”和信用状态集中展示,发挥好信用修复助推重整企业恢复经营的作用。
健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具体举措包括:
支持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或重整企业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及时反映重整进度。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展示金融机构与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可以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对于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
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已经依法受偿的,管理人或重整企业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重新评价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税务机关可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经重整企业授权后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重整企业及相关当事人被列为失信主体并进行信息公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提前停止公布,在向联合惩戒管理部门推送的公布清单中撤出。
推动破产重整企业其他公共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可以申请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添加企业重整相关信息,可以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重整企业采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措施;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提交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的,信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撤下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允许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业务。
拓展知识
——市场监管部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一问一答
一、破产重整企业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哪些信用修复?
破产重整企业或管理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相关规定,可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方式进行市场监管信用修复。
二、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需要什么基础材料?
所需提交基础材料如下:
①受理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②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或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破产重整企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
③破产重整企业申请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④管理人申请时提交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材料。
以上材料,线下申请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破产重整企业公章;
线上申请提交原件扫描件并上传系统。
三、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①市场监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材料欠缺,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予以补充。材料齐全后,则依法依规办理;
②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满足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③市场监管部门应于相关事项办理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将办理结果对外公示;
④申请人应于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办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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